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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假药提供包装材料构成共犯

2014年12月3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药物本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生命之源,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暴利,通过各种手段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药”、”劣药”送入消费市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同时发布四个司法机关已办结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销售金额高达183万元的案件,也有非法获利仅1950元的案件;既有非法添加生产假药,也有非法经营、销售假药。
“虽然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危害后果不尽相同,但涉案假药都进入了流通和消费市场,已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公布典型案例就是要以案说法,让全社会加深对危害药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也要警醒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再以身试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不论数量金额实施即构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为行为犯,即不论数量、金额,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所公布的案例也充分展现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河南省渑池县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销售金额达183万余元。法院判决杨占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销售给卫生所和药店,销售金额为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1950元。
法院认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50元。
所涉假药严重影响生命健康
狂犬疫苗、人血白蛋白……这些假药如果用于病情医治,不论是贻误病情还是直接产生负作用,都会对用药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司法解释规定了7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就被包含在内。
2010年起,被告人张士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批发活动。警方抓捕张士华时当场查获价值78万余元的500余种待销售药品。此外,张士华从他人处购得38瓶人血白蛋白及40瓶人免疫球蛋白后,销售人血白蛋白2瓶,销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经鉴定,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
法院判决张士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查获的药品均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春明购买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将其中的200盒销售给被告人李文。2011年9月,蒋春明从被告人李云荣处购买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2012年3月,蒋春明又从鲍克端(另案处理)处购买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塑料托壳、说明书、不干胶标签等物品,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法院判决蒋春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云荣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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